一、简要说明 (一)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二)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三)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签字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转、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一)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二)转让人、受让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 (三)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四)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五)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六)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七)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八)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九)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申杰律师 15618617412] |